被告人W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在小昆山镇鹤溪街锦誉宾馆房间内与谢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期间并未使用避孕套等保护措施。嗣后,被告人W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朱某、卢某、夏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公安局性病检查治疗通知书,乐都医院检查诊断记录、治疗建议单,松江区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出院小结、松江区中心医院出院小结、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报告单,执法记录仪视频及工作情况,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W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被告人W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W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沪0117刑初19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