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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人员是性病发病的高危人群,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是否将性病传染给他人并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行为人确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另外,必须是通过卖淫、嫖娼方式,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如果通过通奸、强奸等方式将性别传播给他人的,不够成本罪。律师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比如说报复社会的目的,牟利的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如果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但根据其知识、阅历能证明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卖淫嫖娼受到行政处罚的,比如已经被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劳动教养的,又和本行为有关联的,应当将其劳教时间折抵刑期,罚款折抵罚金。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性别在判决时候仍没有痊愈的,符合判处缓刑的,判处缓刑,不符合的,也可以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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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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