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下旬,被告人马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至江苏省常熟市购进淫秽光盘后存放于其姐夫孙某的面包车内,准备在嘉定区安亭镇等地加价转卖他人。2014年5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乘坐该车从嘉定区曹安路安亭检查站入沪时被民警查获,疑似淫秽光盘119张被扣押。经鉴定,其中116张属于淫秽音像制品。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周某、曹某、孙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清点记录、工作情况及照片,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及相关目录,被告人马某的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马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嘉刑初字第1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