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甜爱路某号,将片名为《女导游A》、《近亲家族乱伦事件1》等8张淫秽光盘以40元的价格出售给郑某(另处)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公安人员还当场从宁某处缴获其待出售的片名为《红杏出墙》、《极品模特》等涉嫌淫秽光碟119张。案发后,经新闻出版局鉴定,送检的上述宁某已出售的8张光盘及尚未出售的119张光盘均系淫秽音像制品。上述淫秽音像制品已被没收。
被告人宁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另1名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孔某的证言,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及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赃证照片、《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宁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在被告人宁某主动预缴罚金,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对音像制品的管理制度及良好的社会风尚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虹刑初字第1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