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吴某在某医院对面一杂货店内,将其电脑中的视频文件21个复制至刘某的手机存储卡内,并收取2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另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某的电脑中查获视频文件198个。
经鉴定,上述涉案的刘某手机存储卡内的21个视频文件属淫秽文件;从被告人吴某电脑中查获的视频文件中有188个属淫秽文件。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电脑主机1台、手机存储卡1张及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刘某、郑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及附属文件清单,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吴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能自觉履行罚金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一千元(已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2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