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辉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李辉在其开设在浦东新区周浦镇里仁村十三组的个体手机、电脑配件店内,以5元的价格通过电脑向严某的手机储存卡内复制视频文件8个,后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在其店内的电脑主机上查获大量视频文件。
经鉴定,上述电脑主机内提取到10,947个视频文件,其中8,841个为淫秽视频文件,严某购买的视频文件中提取到7个均为淫秽视频文件。
被告人李辉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辉存储淫秽视频文件所用的电脑主机1台、严某存储淫秽视频文件的手机储存卡1张及赃款5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辉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严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调取证据清单,清点记录、目录及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工作情况,被告人李辉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辉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李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辉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一台、存储卡一张、违法所得五元,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7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