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2014年3月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庄某在其经营的闸北区虬江路某号手机店内,向涂某、李某贩卖视频文件222个,获利30元。经鉴定,庄贩卖的222个视频文件中有204个为淫秽视频。被告人庄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涂某、李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经二人签字确认的手机淫秽视频照片,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和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关于鉴定的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被告人庄某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庄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闸刑初字第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