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刘某在某路某大桥引桥下人行道上以3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影碟6张,后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嗣后,公安人员又查获被告人刘某携带待售的各类影碟共计117张。经鉴定,上述123张影碟中118张为淫秽音像制品,5张为非法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据保存清单、清点记录、收缴清单、出版物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影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其缓刑,予以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撤销(2013)浦刑初字第1017号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连同该判决对被告人刘某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