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王某为牟利,在泥城镇鸿音路保障房工地生活区门口设摊,通过电脑复制的方式,将其移动硬盘内的淫秽视频以5元复制1个G的价格贩卖给他人。
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点通过电脑将淫秽视频复制、贩卖给他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从上述移动硬盘内查获被告人王某用于贩卖的视频文件317个。经鉴定,上述移动硬盘查获的视频中有263个系淫秽视频文件。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用电脑1台、移动硬盘1个、簿册3本。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沈某、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案发抓获经过记录及工作情况说明,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能自觉履行罚金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元(已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7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