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朱某在其经营的霍山路某号手机通讯店内,以10元的价格,将其电脑中的89个淫秽视频文件复制到蔡某的手机储存卡内,后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朱某的电脑主机中查获淫秽视频文件371个。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及辩护人戴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案发地点、犯罪工具等的照片,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固定保全司法鉴定》,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二千元。(2014)杨刑初字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