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褚某,男,系网吧无证经营者;被告人陈某,女,初中文化,系网吧无证经营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褚某、陈某夫妇在周浦镇里仁村无证经营网吧。期间,为招揽顾客,被告人褚某在网吧电脑主机上安装淫秽视频文件,并通过控制与网吧内其他电脑实现资源共享后供上网者观看,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公安机关对上述网吧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包括5名未成年人在内的多人在观看淫秽视频,并扣押了电脑主机和路由器各1台。被告人褚某、陈某被当场抓获,后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述电脑主机中查获视频文件41个,经新闻出版局鉴定,其中有36个属淫秽视频文件,并均已作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王某、钟某、蔡某涛、林某鹏和樊某中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户籍资料,证人杨某峰、朱某、潘某兰和张某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清点记录、检查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及音像制品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褚某、陈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视频文件仍予以传播,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褚某、陈某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电子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褚某、陈某到案后即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并自觉履行罚金刑,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褚某、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均可以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路由器,应予没收,上缴国库。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判决如下:被告人褚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千五百元(已缴纳)。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一千元(已缴纳)。(2011)浦刑初字第1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