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1999年12月因传播淫秽物品行为被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本案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张某为招揽生意,在其经营的永芳茶馆内播放淫秽影片供茶客观看,共计150余场,从中获利900余元。被告人张某在永芳茶馆播放淫秽影片时被公安人员查处,其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夏某、李某、吴某、姚某等人的证言,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书,公安局金山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50余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张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期间,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1)金刑初字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