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韩某在其岳父家中,利用其岳父的笔记本电脑,通过互联网注册用户名“junwen9”登陆“色天使论坛”发布淫秽文件共计651篇。被告人韩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戚甲、戚乙的证言,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出版物鉴定书,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韩某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4)普刑初字第5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