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为在“拯救天使”网站上提升会员等级,使用用户名“exe.exe”在该网站上发布102个带有色情视频种子的链接供人下载。经鉴定,上述视频中的100个视频文件属淫秽文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清单》;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梁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宝刑初字第19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