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某在居住地,使用自己的一台黑色DELL台式电脑,通过互联网以用户名“rayjohn”登陆到“MM公寓”网站,上传十五个含有淫秽内容的文本文件。经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该十五个文件属淫秽文件。经某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蒋某上传的十五个文本文件共计被点击45951次。公安人员于2012年5月26日在被告人蒋某的住地将其传唤,并查获了上传淫秽文件的计算机。
蒋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念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曹某的证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某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蒋某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念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律师
被告人高某在一家名为“MM公寓”的色情网站上注册了用户名为“soso2001”的账号,为提升该账号的权限、达到浏览下载更多该网站内容的目的,被告人高某在该网站的“新人试帖”栏目中先后发布了14个帖子。经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帖子中有10个帖子内含有淫秽图片等淫秽电子信息,截至2012年5月7日,该10个帖子被点击数共达33,000余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公安局青浦分局网安支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勘验光盘、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出版物鉴定书,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高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罪行且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邬某成,2012年2月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邬某成在境外网站“MM公寓”(http://www.mmhouse.me)的论坛注册会员帐户“david123456w”,以在该网站发布或登录浏览电子信息。被告人邬某成为提高会员等级、增加积分,陆续在该网站发布淫秽色情图片、小说等电子信息。经鉴定,被告人邬某成在该网站上发布的电子信息中有淫秽文件519个,实际点击浏览量达11万余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邬某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凭证,“MM公寓”网站网页截图,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邬某成传播淫秽图片等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邬某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邬某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撤销(2012)嘉秀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主文即“被告人邬某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2012)黄浦刑初字第1361号(2013)青刑初字第47号(2012)杨刑初字第7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