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邵某为吸引茶客,在其经营的吕巷镇璜溪东街108号火军茶馆店中放置电视机和影碟机,为来店喝茶的顾客播放淫秽音像,共播放淫秽音像50余场次,每次观看人数20余人。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邵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淫秽音像制品35张、非法音像制品6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戈某等人证言,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拍摄的案发现场、作案工具照片,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明。律师
被告人邵某在其经营的茶馆内组织播放淫秽影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金刑初字第6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