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黎某在经营位于某茶馆期间,为吸引顾客,在店内放置电视机和影碟机,为来店喝茶的顾客播放淫秽音像,总计播放淫秽音像一百三十余场次。
民警对上述茶馆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16张光盘,经鉴定,上述光盘中有11张光盘属于淫秽音像制品,5张光盘属于非法音像制品。被告人黎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胡某、徐某、周某、陈某、彭某、陆某、陆某、陈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拍摄的案发地点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拍摄的扣押物品照片及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黎某在其经营的茶馆内组织播放淫秽影碟一百三十余场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被告人黎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金刑初字第5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