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梅某、谢某、宋某结伙,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在各地区搭建的流动简易棚内组织他人进行全裸的淫秽表演。
其中,由被告人梅某收取入场费、被告人谢某招揽路人、被告人宋某维持现场秩序。三名被告人在宝山区真陈路、锦秋路路口处,采用上述方式组织陈某、叶某进行淫秽表演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梅某、谢某、宋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某、谢某、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陈某、段某、张某、时某、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色情淫秽表演节目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梅某、谢某、宋某结伙,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梅某、谢某、宋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谢某、宋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