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顾某甲为吸引顾客到其所经营的南桥镇金蒂岛浴场消费,通过被告人姚某介绍,由被告人冯某带领淫秽表演人员张某、关某、臧某在金蒂岛浴场组织淫秽表演。2014年1月2日14时许、20时许,被告人顾某甲、冯某、姚某先后二次组织淫秽表演人员张某、关某、臧某在金蒂岛浴场进行淫秽表演,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冯某、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关某、臧某、赵某、郑某、陈某甲、顾某乙、卢某、毛某、程某、陆某、李某、褚某、陈某乙、杨某、黄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色情淫秽表演节目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书,视频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顾某甲、冯某、姚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告人顾某甲、冯某、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秩序及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甲、冯某、姚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