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以牟利为目的,在长宁区种德桥路1590号首府夜总会K12包房内,组织女子余某、黄某、朱某(均另案处理)以裸露乳房、模仿性交动作的方式,向男子范某、孟某、孙某进行淫秽表演,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由余某、黄某、朱某表演的节目,属于淫秽表演。
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黄某、朱某、范某、孟某、孙某甲、沈某的证言,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色情淫秽表演节目鉴定小组鉴定书以及公安局长宁分局案发经过表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周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表演者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长刑初字第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