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在包房内组织一次淫秽表演,判六个月

被告人周某以牟利为目的,在长宁区种德桥路1590号首府夜总会K12包房内,组织女子余某、黄某、朱某(均另案处理)以裸露乳房、模仿性交动作的方式,向男子范某、孟某、孙某进行淫秽表演,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由余某、黄某、朱某表演的节目,属于淫秽表演。

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黄某、朱某、范某、孟某、孙某甲、沈某的证言,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色情淫秽表演节目鉴定小组鉴定书以及公安局长宁分局案发经过表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周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表演者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长刑初字第82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