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在文庙路某号摊位出售DVD碟片。2013年1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以10元的价格将2张淫秽光碟贩卖给张某,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被告人丁某随即承认贩卖淫秽光碟的事实,并交出待售的各类淫秽光碟168张。经鉴定,上述光碟均属淫秽音像制品。到案后,被告人丁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证人顾某、方某的证言,作案地点照片、赃物照片、赃款照片,扣押清单,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丁某的供述和户籍证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丁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指控。鉴于被告人丁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违法所得及涉案淫秽光碟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