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经事先电话联系约定后,至虹口区某路口,以330元的价格将110张淫秽光盘出售给杨某,成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经新闻出版局鉴定,送检的上述110张光盘均属淫秽音像制品。
检察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提供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清单》,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及被告人刘某的前科裁判文书等证据。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律师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对音像制品的管理制度及社会风尚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缴获的淫秽物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