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甸园会所负责人被告人周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雇佣被告人谭某、宋某组织王甲(已行政处罚)等人在该会所内进行淫秽表演。23时许,民警在该会所内查获正在进行淫秽表演的王甲,并抓获被告人周甲、宋某、谭某。另查明,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甲、宋某、谭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王乙、龙某、王甲、刘某、郭某、侯某、蔡某、张甲、赵某、张乙、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色情淫秽表演节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工作情况及三名被告人的户籍、劣迹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周甲、宋某、谭某互相结伙,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周甲、宋某、谭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经审查,被告人谭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3)宝刑初字第1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