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利用在“某”色情网站开设的用户账号,在该网站亚洲有码及亚洲无码二个版块内共发布59部色情淫秽电影视频链接供他人点击下载观看。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2月18日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及《淫秽文件目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经审查,被告人李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3)宝刑初字第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