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在“某”互联网论坛注册了用户名为“syw9318”的账号。为提高会员等级,被告人孙某共计在该论坛“最佳射手组”板块内发帖15次,内含多个淫秽图片及视频下载链接。经鉴定,其中11个帖子含有淫秽文件。上述11个帖子实际被点击次数达到23,000余次。另查明,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出版物鉴定书,“syw9318”账号发布的主题内容截图,案发(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孙某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系自首的意见,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但对于其提出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青刑初字第1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