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舒某在某号住处,使用自己的一台黑色组装台式电脑,通过互联网以用户名“某”登录到“某”网站,上传淫秽视频和图片。经某(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和新闻出版局鉴定:舒某在“某”网站发布的淫秽信息,其中58个视频文件和167个图片文件属淫秽文件,点击量共计230195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盛某、徐某的证言;公安局黄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电脑照片、视频截图;某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舒某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舒某有自首情节,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3)黄浦刑初字第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