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庞某在闵行区江川路手机店内,以10元的价格将其复制在电脑内的其中30个视频文件复制到顾客钟某的手机内,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庞某电脑内查获其复制的各类视频文件487个。经新闻出版局鉴定,被告人庞某电脑内的视频文件中有394个属淫秽文件;其贩卖给顾客钟某的视频文件中,有26个属淫秽文件。律师
被告人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款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钟某、黄某、宋某、陈某、贺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庞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共计394个,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庞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认定的罪名不完整,予以补正。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1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