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朱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浦东新区金桥镇三桥村丁家门91号“飞龙平价手机店”内,以5元的价格通过笔记本电脑向王国建的移动电话存储卡内复制视频文件5个,后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同时在该笔记本电脑上查获视频文件1966个。经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查获的笔记本电脑内的1966个视频文件中有1258个为淫秽文件,王国建从被告人朱某处购买的5个视频文件均为淫秽文件。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甲、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实物照片、出版物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朱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三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