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即含有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像、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如果是关于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等著作不属于淫秽物品,在某些文学著作、艺术影片、艺术作品等物件中含有色情内容,但具有艺术价值的东西不能认定为淫秽物品,比如裸体模特写生画。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 、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所谓制作就是创作或者原创带有淫秽色彩的物品,制作者把自己的诲淫性观点表达出来,比如录制淫秽电影电视、音乐,编写淫书,拍摄淫秽照片、录像,制作淫秽雕等等。即通过有形的载体把无形的淫秽思想表达于公众面前。
所谓复制就是把已有的淫秽物品,通过复制的方式进行重复拷贝,复制的方式可以有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像、翻录、翻拍、抄写、仿制等,和制作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复制不具有独创性。律师
所谓出版,在我国除了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出版刊物等,所以合法的出版单位以合法的名义进行违法出版书刊、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
所谓贩卖是指销售淫秽物品,包括批发、零售、置换。如果是购入后原价转出,没有赢利,是否构成犯罪?这要看行为人有无为了牟利进行转手,如果是因为淫秽物品难以脱手而平价出售甚至低于进价出售,还是按本罪处罚。贩卖常见的行为方式有:自己制作、复制、出版的淫秽物品后进行贩卖的;从他人手中买入,又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贩卖的;以淫秽物品以物易物的;以淫秽物品抵扣债务的;以受赠等无偿方式取得淫秽物品贩卖的;赊销给他人的。介绍淫秽物品买卖,充当中间人、介绍人的,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论处。
所谓传播是指广为散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具有公开性或者相对公开性。常见的行为方式有:牟利性地播放,比如播放淫秽录像;出租淫秽物品;利用互联网、声讯电话、手机等传播淫秽信息。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犯罪。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淫秽物品,还加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是淫秽物品,冒充淫秽物品进行贩卖的,不构成本罪,骗取财物满一定数额的,构成诈骗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