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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致使淫秽书刊得以出版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对出版事业的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造成了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从而又进一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犯罪对象是书号,也包括期刊号。所谓书号是指中国标准书号SIBN,是国家行为出版管理部门为了对图书出版进行管理而设置的许可证。书号只能出版社自己用,只有在协作出书的情况下,才允许出版机构把书号提供给别人使用。一些出版单位为了牟取暴利,不按国家规定,对书号申请人的身份、目的、书号的使用范围以及书稿的内容不进行认真审查,随意向他人提供书号,甚至开出卖书号,致使淫秽书刊出版,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律师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各种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如果出版的不是淫秽书刊,则不构成本罪。如果出版的是色情出版物,淫秽书刊与色情出版物不同,提供书号出版色情出版物的,只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由于书号不被一般人或单位掌握,所以能够提供书号进而构成本罪的,主要为国家新闻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是接受出版社提供书号的人,又将书号提供给他人用以出版淫秽书刊。如果淫秽刊物正在印刷,并没有出版,被提前发现,勒令停止印刷,不构成犯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对于其提供的书号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是不明知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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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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