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女在某爱琴海娱乐总汇担任精力期间,向该娱乐总汇的经营者提议由其联系同案犯某东北男子,组织女子进行脱衣舞表演。每个小姐向经营者支付台费30原。她自己每周和将收取的台费和该东北男子结算。表演了两个月后,被警方在该娱乐总汇的包房内查获了正在进行脱衣服表演的小姐,当场抓获汪女。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请,公诉机关出具了多名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汪女对犯罪事实供认;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色情淫秽表演节目鉴定小组出具了鉴定书,认定表演的节目属于淫秽表演。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汪女到案后如实交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律师
被告人胡女,化名李某,安徽人,担任上海某国际商务会所业务主管,在上海的国际商务会所包房内,组织多名女婿向顾客张某等人进行淫秽舞蹈表演,并收取服务费用,当场被警方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公安局检查笔录,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色情淫秽表演节目鉴定小组鉴定结果,被告人胡女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这两期案件被告人组织淫秽表演的人数、次数和从事组织淫秽表演的期限并不长,故而法院量刑也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