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妨害公务罪,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周甲因其丈夫遭遇车祸身亡,伙同其子被告人房丁、房乙及亲属周乙、房丙等人,以拉横幅、堵路、切断电源的方式向肇事司机所在单位上海HY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讨要说法。
当日16时21分许,公安机关接110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民警经过劝说后要求周甲等人将横幅收掉,恢复现场秩序,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周甲、房丁、房乙、周乙、房丙等人无视民警劝说、警告,拒绝撤掉横幅,并对上前执法的民警进行辱骂、推搡、拉扯及殴打,引起现场上百名群众围观、道路严重阻塞1小时以上,并造成民警王甲、赵某、张甲、吕某、薛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律师
经鉴定,民警王甲体表遗留软组织挫擦伤面积大于20cm2;民警薛某左颊部划伤长度大于4cm,左颈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大于2cm2,均构成轻微伤。律师
五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王甲、张甲、李某、吴某、吕某、薛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房甲、王乙、张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录像光盘、截屏照片、《验伤通知书》、《鉴定书》、拍摄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周甲、房乙、周乙、房丙、房丁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五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房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周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房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房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5)宝刑初字第18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