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妨害公务罪,2014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在叶榭镇鼎豪KTV与店方发生纠纷,后店方人员报警,处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准备依法将双方人员传唤至派出所,被告人姚某明知民警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以掰手指、踢踹等方式抗拒民警传唤,造成民警被害人王甲、费某受伤。经鉴定,王甲伤势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姚某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甲、费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向某、温某、王乙、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医院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网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姚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姚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姚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13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