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x在闸北区河南北路、塘沽路北处跨越了道路隔离设施,当马x再次跨越第二处道路隔离设施时被执勤的公安人员陈甲拦下,陈甲告知其应在人行道上通过并责令退回,马x不听警告并抓住陈的衣领推搡。
增援的公安人员陈乙等人赶到后控制马x时又遭到其拳打脚踢,造成公安人员陈乙、陈甲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陈乙左膝关节及髌上囊积液、左膝外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马x随后被带到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但无能力赔偿受伤民警的经济损失。律师
被告人马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陈甲、陈乙、蒋x的证言,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调取的《监控光盘》、《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马x的供述等。
被告人马x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闸刑初字第1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