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9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吴x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三轮摩托车至闵行区沪青平公路七莘路口西南侧非机动车道时,遇在该路口执勤的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胡x示意其停车检查。
被告人吴x为逃避处罚加速逃离并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拖行民警约200米,致民警右手(腕)及右小腿软组织损伤等。经鉴定,被害人胡x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同日,被告人吴x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吴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x、朱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案发简要经过、验伤通知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录像截图等。
被告人吴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吴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25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