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沈x驾驶电动自行车至闵行区七莘路沪闵路路口时,因超越停车线且拒不配合交通协管员指挥,被在该路口执勤的公安局闵行分局交警三中队民警侯x查获,并示意其将车辆退回停车线后。
被告人沈x拒不执行并对侯进行言语辱骂,后侯及增援民警季x、秦x欲将被告人沈x带至岗亭内进行教育处罚时、遭到被告人沈x暴力反抗。期间,被告人沈x推搡三名民警,用脚踢踹民警侯x并用拳头殴打民警季x头部致其警帽飞落,且季在执行公务时使用的录音笔也遭损坏。律师
案发当日,被告人沈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季x、侯x、秦x的陈述,证人李x、程x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现场勘查笔录、验伤通知书及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沈x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沈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25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