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9日1时许,被告人徐乙在石门二路x号天缘阁饭店内饮酒后,因琐事与饭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公安人员张x等人接警后到现场处置。
期间,被告人徐乙不顾公安人员劝阻,砸摔啤酒瓶、桌椅等物,并与公安人员发生肢体冲突,致被害人张x右手掌指关节损伤。被告人徐乙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张x的上述伤情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律师
以上事实,被告人徐乙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的陈述,证人周x、陈x、徐甲、田x、杜x、汪x的证言和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人民警察证》及被告人当庭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静刑初字第4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