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在宝山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五星村王家宅某号其开设的无名杂货店内,因非法放置赌博机被民警左某、王智伟依法传唤时,猛咬左某左手拇指根部,造成左某皮肤破损,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左某的陈述;证人袁某、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宝刑初字第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