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青浦分局华新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华新镇华志路1685号门口有人打架。民警凌某接警赶赴现场。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刘K采用挥舞铁管、勾脖、扑倒等暴力方式阻碍民警凌某执法,并致警用取证仪损坏。律师
另查明,被告人刘K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被告人刘K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凌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王某、岳某、李某、徐某、李某、张某、李某的证言笔录,证人徐某、李某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局青浦分局工作证复印件,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刘K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毁坏警用装备,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K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K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青刑初字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