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杜某等接报警称在闸北区曲阜西路、晋元路路口发生纠纷,即赶至现场处置。被告人贾某、陈某、陈某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其中,贾某推搡、踢打公安民警,造成杜某轻微伤;陈某推搡公安民警并敲打警车;陈某推搡公安民警、抢夺警棍并折断。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并致交通堵塞,后被增援民警强制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贾某还损坏了派出所的公共卫生设施。
被告人贾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法庭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三名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还共同赔偿了公安民警杜某及派出所相关物品的损失共计2000元。律师
被告人贾某、陈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吴某、陈某的证言,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及照片,被损物品照片,公安机关《证明》、《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代管款收据,被告人贾某、陈某、陈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贾某、陈某、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贾某、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又共同赔偿了公安民警及公安机关相关物品的损失,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闸刑初字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