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夏某,男,1976年4月2日出生于松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2002年6月因吸毒行为被公安局松江分局处治安拘留15日;2004年3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被公安局松江分局处治安拘留10日;2004年10月因吸毒行为被公安局松江分局处强制戒毒6个月;2008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公安局松江分局处强制戒毒2年。
被告人夏某因朋友李某酒后驾车在永丰派出所内接受调查,故强行冲入永丰派出所辱骂民警,阻碍民警依法调查李某,并殴打民警朱某并致朱某右下唇粘膜破损。经鉴定,朱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律师
嗣后,被告人夏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案发后向朱某赔礼道歉并得到谅解。
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警官证,证人尤某、赵某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及照片,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当事人出具的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及公安调取的监控视频截图,网上人口基本信息、劣迹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夏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能自愿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朱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