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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口非法载客拒查冲撞民警犯妨碍公务罪

被告人陆某驾驶三轮车至闵行区浦星公路地铁8号线芦恒路站5号出口非法载客经营,在民警宋某对其出示工作证件要求其配合调查时,其不予配合,驾驶三轮车加速冲撞民警,至宋两前臂软组织挫伤。

经鉴定,宋某因外伤致左前臂中段屈尺侧及右前臂下段尺侧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陆某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殷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办案说明、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被告人陆某的供述、辩解及指认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陆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陆某到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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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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