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某驾驶三轮车至闵行区浦星公路地铁8号线芦恒路站5号出口非法载客经营,在民警宋某对其出示工作证件要求其配合调查时,其不予配合,驾驶三轮车加速冲撞民警,至宋两前臂软组织挫伤。
经鉴定,宋某因外伤致左前臂中段屈尺侧及右前臂下段尺侧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陆某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殷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办案说明、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被告人陆某的供述、辩解及指认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陆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陆某到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