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酒后在闵行区华漕镇赵家村西泾对面棋牌室内无故拨打110报警,民警谢某和辅警朱某接警后到达现场,被告人郑某即与民警发生争执,继而殴打民警谢某和辅警朱某,致使被害人谢某膝关节软组织挫伤、朱某左下唇粘膜破损,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朱某的陈述及有关辨认笔录,证人谢某等人的证言及有关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郑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