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牛某驾驶货车行驶至沪南公路下盐路附近时,因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而被正在执行职务的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颜某依法查获,被告人牛某因气愤将民警驾驶的执法警车右后侧玻璃击碎(经鉴定物损144元)。
被告人牛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牛某已作出全部经济赔偿。
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颜某、张某、郑某新、方某亮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有关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牛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牛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能够作出全部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牛某可以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