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在亭林镇大通路上醉酒后闹事,当民警到场制止时,其用拳头砸警车引擎盖,殴打民警及联防队员,造成民警朱某及联防队员谢某、黄某不同程度受伤,并引起群众围观,导致交通拥堵。
经鉴定,朱某、黄某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等的陈述,证人陈某等的证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所。
被告人许某使用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金刑初字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