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0日20时30分许,公安局奉贤分局塘外派出所民警祝夏辉根据110指令,带领辅警陈某、孙某至奉城镇塘外社区航塘公路、大卫路西侧300米处的杂货店检查发现赌博机,在将赌博机带离时,黎某对民警祝夏辉、辅警陈某、孙某谩骂及拳打脚踢,阻扰民警执法。
在增援民警冯某带领辅警俞某、陈华军前来传唤被告人黎某时,被告人黎某又伙同他人抗拒执法,殴打民警、辅警,致民警祝夏辉、辅警陈华军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祝夏辉、陈华军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祝夏辉及陈华军的陈述,证人冯某、陈某、孙某、俞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黎某无视国家法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轻微伤,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黎某在家属帮助下自愿赔偿被害人祝夏辉及陈华军的经济损失4000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管理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奉刑初字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