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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警处理事故不满抓伤辅警犯妨害公务罪

2014年7月24日10时50分许,在泗泾镇鼓浪路泗泾公园北门口西50米处,被告人李某明知民警在依法处理电瓶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仍以推搡、抓扯等暴力方式妨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致民警周某因外伤致右前臂皮肤划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致联防队员郭甲因外伤致左前臂中段屈侧皮肤擦挫伤范围达15平方厘米、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并造成数十名群众围观。嗣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律师

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郭甲、吴某、郭乙、沈某、马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执法录音,伤势照片,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工作证、情况说明,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李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5)松刑初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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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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