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为牟利,于2014年5月4日购买一辆悬挂“沪FV某”牌照、配有伪造的《出租汽车营运证(副证)》一张、《营业客车驾驶员证》一张的“克隆”出租车并从事非法载客营运。
被告人胡某驾驶上述“克隆”出租车非法载客营运时,在延安中路、华山路路口因涉嫌违章,公安局静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王甲示意其停车。被告人胡某为逃避处罚,在明知被害人王甲右手抓住车窗的情况下,仍启动车辆加速行驶,致王甲被拖行数十米并受伤。被告人胡某在弃车逃逸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王甲遭受外力作用致右前臂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律师
被告人胡某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甲的陈述,证人奚某的证言,电子营运证、驾驶员证及相关照片、扣押清单、《关于认定国家机关证件的复函》、《证明》、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当庭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胡某购买国家机关证件,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查获的《出租汽车营运证(副证)》一张、《营业客车驾驶员证》一张予以没收。(2014)静刑初字第4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