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乙男,江苏来沪人员,在某公司工作。事发当日骑一辆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在徐汇区道路遇执勤交警例行检查,由于被告人既没有随车携带驾驶证,摩托车也无牌照,遭到扣留摩托车的处理。
乙男不满意处理结果,为了阻止摩托车被扣留,对交警推搡、掐颈和拳打脚踢,导致值勤交警外伤致右颈前、左颈前区及右肩颈部皮肤擦挫伤,构成轻微伤。乙男见势不妙丢车逃跑到东方商厦内,后被抓获。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乙某犯妨害公务罪,并提交了以下证据三位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法医鉴定书、监控录像截图、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被告人乙某的供述等。律师
被告人乙某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名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在有固定工作及住址,因一时冲动而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家属代其对伤者进行赔偿,有悔罪表现,请求适用缓刑。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并自愿对伤者进行补偿,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