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6日7时许,公安民警及相关部门对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依法进行群租房专项整治时,被告人冯某采用辱骂、叫嚣等方式妨害现场人员拆违施工,并对民警周某进行拉扯、踢打、抓挠,致周颈部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冯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甲、张乙、陈某、洪某、张丙、谢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某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冯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名人民警察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能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